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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33:05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1、不构成,因为本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无所谓违约不违约。本案中双方的借款合同属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中企业间禁止借贷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不可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撤销权无从行使。

3、不可以,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代位权无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