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人,对其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7:01:08

本人认为,该期间应为诉讼时效期间。因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出现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这意味着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是可变期间。故认为应属诉讼时效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当然,这或许是本人的陋见,未尽妥当,敬请有识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