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5:1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到底是两年还是六个月?能说的清楚点么?

第一款解释的意思是在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第二款解释的意思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下。
两款分别解释了什么叫“没有约定”、“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2年。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被主张权利的对象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