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7:45:50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厅,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问,下面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合伙人在内部对其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所有合伙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公民与他人合伙经营时,应当订立明确的协议,对出资比例、盈亏负担等作出约定;在终止合伙企业时,还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进行债务分割时,且所有的合伙人仍应对外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