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部门的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06:55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为什么前者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后者是赔偿责任?看似前者也是因提存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为什么负连带赔偿责任呢?其中,另一个连带赔偿的责任方是提存人么?

“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的”,是指提存已给付了提存的标的,只是给付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而这种不符合,原因往往是由提存人造成或者共同造成的。所以要求提存部门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而“符合法定或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是指提存部门不给付的情形,而这种不给付是提存部门的单方原因造成的,所以,由于提存部门拒绝给付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存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