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物的交换价值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5:05:16

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维持抵押物的价值对抵押权的实现极为重要。同时,抵押物处于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此外,抵押人以外的原因也有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为维持抵押物的价值,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法律规定了许多救济措施,增担保请求权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是不区分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原因而统一规定增担保请求权,法国、德国、意大利等采取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不考虑抵押物价值减少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只要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均产生增担保请求权。《法国民法典》第2131条规定:“如现有的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或每一项动产全部灭失或受到毁损,从而不足以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从现在起请求或诉请偿还其债权,或者取得补充抵押。”《德国民法典》第1133条中规定:“因土地毁损致抵押权担保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可以规定一个适当期限要求所有权人消除危害。期限届满后,如果未通过修缮土地或设定另一项抵押权而消除危害,债权人有权立即就土地取得清偿。”《意大利民法典》第2743条规定:“当被设定质押或者抵押的财产灭失或毁损时,即使因意外事件灭失或毁损致使债权人缺乏安全保障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在其他财产上设定担保;没有设定其他担保的,可以要求立即实现其债权。”

二是区分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原因而分别规定增担保请求权,瑞士、阿尔及利亚、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等采取这种立法例。这种立法例区分了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是否可归责于抵押人,并分别规定了增担保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809条规定:“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担保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担保其请求权或恢复原状。”“有价值减少危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提供担保;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前款的请求权未得到答复时,担保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清偿足以担保其利益的一部分债务。”第810条第1项规定:“对非因所有人的过失而发生的价值减少,担保权人仅在所有人因损害而已受到补偿的范围内,有请求担保或清偿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99条规定:“如被抵押的不动产因抵押人的过错灭失或减等,抵押权人得选择请求抵押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要求立即清偿其债权。如此等灭失或减等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引起,且债权人不同意让其债权成为无担保的债权,则债务人得选择向债权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