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查封与抵押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09:33
我公司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已胜诉,其抵押给我们的抵押物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变现,法院发了债权凭证。
现在我们公司希望尽快将抵押物变现,也找到了买主,但该抵押物被另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我们是否需等到查封期满才可动此抵押物,还是可以可以直接处置抵押物呢?请大家给点法律依据,谢谢。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已经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已经经过法院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行设置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