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32:33
抵押债权应是期限届满才能够获优先受偿的,而且有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那么,如果有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债权未到期,而一个未登记的已到期(或者两个都有登记但期限不同),该如何处理?是否已登记的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正常或虽经营不善,但资产仍旧充裕的情况下,先到期的债务应当先进行清偿,后到期的债务即使有进行抵押登记,也不能主张提前清偿。

  二,在债务人破产或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的时候,后到期的债务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时,抵押债权都认为属于到期债权,因此,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当发生这样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后,抵押债权就提前到期,这时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当然具有优先权。

  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条件,先到期的债权当然应当先清偿,后到期的债权无合法的事由提前履行。即使,先到期的债权履行后,有可能影响到后到期的债权的履行,但是,由于债务人并没有发生经营危机,并不能肯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后债权,因此后债权无权阻止先债权的实现。

  附: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彼此间的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若合同中未曾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则为同时履行,其抗辩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

  3、 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是不安抗辩权的本质构成要件。

由于抵押权基本上是针对不动产来说的.以下以房地产为例解释一下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 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⑴主债权;⑵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