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照片被小区管理部门公布,是否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16:50:14
前段时间社区的居委会前来收管理费,但早几个月前我就向他们反映过一个环境问题,他们只是应允解决但至今未解决。现在就这个问题我们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我拒交管理费。在争执过程中,他们拍下了我的照片。
我一直担心他们会否将照片以向社会做反而教材似地公布出去,比如贴在宣传栏里等等。
因此问下,如果他们未征得我同意,或者向我打过招呼但我不同意,他们仍将照片公布贴出来,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

哪位给详解下!
哪位详解下,侵犯了公民的哪几条?
另外如果要向上级部门投诉反映问题的话,要先向哪个部门反映?

在这个小区住了快十年了,还不知道这个社区的物业公司叫什么名字。。。
过来收钱的是“社区居委会”,不是物业公司。

(我接触过类似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如果如你所说,物业公司将你的照片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居民进行宣传,虽然不是直接的营利性行为,但其行为中含有通过该行为获取向其他居民暗示并警告的成分,应属于间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所以应当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案中,如果物业公司对事情的起因没有调查清楚就张贴你的照片,其行为就构成了对你作为公民的名誉权的损害。

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在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而不缴纳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公司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抗争的合法、有效手段,作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应当采取更为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交涉,如:谈判或诉讼,谈判无效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之第三项: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可停止物业管理企业之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或解聘该物业管理企业。

如物业环境遭到破坏而物业公司不作为的,此类问题均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不作为的,或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如上文所述确实侵害到你的公民权,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可以肯定的是,社区委员会从字面上看,应该是属于“居民委员会”的居民自发性组织,不具备社区物业管理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不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不具备该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判定属于违法管理或违法承包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是民间自发性组织,其不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可以肯定的。

所以,该委员会无权向你收取任何物业管理费用,也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