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的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请高手给予帮助,细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3:03:37
经验上讲,目前全国对于内盗都有从轻定罪从轻处罚的倾向,因此此人判职务侵占的可能性几乎百分之百。
目前多数情况下,只要是非国有企业职工盗窃本公司财物都属于职务侵占。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涉嫌盗窃,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法制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而不予批准逮捕(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一般要在金额达到1000元才予以批准逮捕)。如果嫌疑人是保管员,这种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我认为正确,但对于一个并不具备保管义务和职责(尤其是职责)的工人,这种行为我认为应该定性为盗窃。
如果说作为一个不具有管理、保管义务的工人将经手的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偷走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的话,那“内盗”、“内外勾结的盗窃”犯罪中的单位内部人员该如何定性呢?
只能算盗窃罪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黄某的职务是融铜工作,虽然是负责人,却没有权力保管废铜,肯定没有(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黄某也没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