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的行为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请高手给予帮助,细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3:03:37
我是一名警察,在办理一起单位内部盗窃案时,遇到了难题,希望给予帮助!具体案情如下:某无氧铜材厂生产的产品是铜丝,有数个车间,其中有一个是融铜车间,目的是将本单位其他车间所用剩下的废铜材和次品回炉融化冷却后形成大块铜材,再送拉丝车间进行生产。因为铜材可融再生产,再加上厂里管理较严格,进出门都由专人进行检查,所以进货(原材料)与出货(成品)的重量基本不差。融铜车间有两只锅炉,轮流换班,每班有3名工人,其中一班由黄某、丁某和张某三人进行。张某为当班负责人。黄某、丁某为融铜工,将其它车间送来的废铜材和次品回炉融化。黄某趁无人之际,三次将废铜材(价值6400元)秘密移至锅炉房上面的一个阁楼(平时用于房间通风等之用),再将材料扔出一墙之隔的厂外,等下班后将材料偷走卖掉。丁某发现此情况后,秘不声张,下班后,先后两次抢先于黄某将黄扔在厂外的部分材料偷走卖掉。价值3200元。请问黄某的行为究竟应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应定为盗窃罪,请详细说明理由。万分感谢!

经验上讲,目前全国对于内盗都有从轻定罪从轻处罚的倾向,因此此人判职务侵占的可能性几乎百分之百。
目前多数情况下,只要是非国有企业职工盗窃本公司财物都属于职务侵占。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涉嫌盗窃,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法制部门或者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而不予批准逮捕(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一般要在金额达到1000元才予以批准逮捕)。如果嫌疑人是保管员,这种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我认为正确,但对于一个并不具备保管义务和职责(尤其是职责)的工人,这种行为我认为应该定性为盗窃。

如果说作为一个不具有管理、保管义务的工人将经手的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偷走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的话,那“内盗”、“内外勾结的盗窃”犯罪中的单位内部人员该如何定性呢?

只能算盗窃罪

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黄某的职务是融铜工作,虽然是负责人,却没有权力保管废铜,肯定没有(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黄某也没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