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雪诉李大虎、代红芬损害赔偿案,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30:01
[案情介绍]

李大虎(男)与范小雪(女)系同村农民。1997年9月的一天,范小雪与其儿子孙少军(15岁)到李大虎承包的果园里偷了一篮子桃子,被李大虎的妻子代红芬发现,引起双方对骂。后李大虎得知此事后,即将孙少军打伤,造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600元。于是,范小雪以李大虎和代红芬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受诉人民法院传唤范小雪与李大虎、代红芬到庭(李大虎因遇车祸正在住院治疗未能出庭),经审理法院作出了李大虎。代红芬败诉的判决。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县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案在程序上有重大失误,于是指令原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进行再审,并作出了再审判决。

[法律问题]

1.本案在一审程序中的重大失误是什么?

2.一审法院发现失误后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本案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当是侵权人李大虎,与代红芬无关;而原告应当是被侵权人孙少军,因为孙少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范小雪应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而非原告。因此本案当事人应为:原告孙少军,法定代理人范小雪,被告李大虎。某县法院应当告知范小雪变更原告和被告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但县法院未依此进行告知。属于错列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李大虎有正当理由(治病住院)不能到庭,不应缺席判决,因此县法院进行缺席判决是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

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告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县法院发现失误后采取的方法不正确。

被告必须到庭方能宣判,否则无效,重新审理。
处理方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