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未规定交货期致损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28:31
中方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进口商于某年4月22日签订了出口两个集装箱货物的CFR合同,但中方在合同上未注明脚货期。外商5月4日开出可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表明最迟交货期为当年6月30日。
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于5月30日才电告外商承诺:第一集装箱的货将于7月底发出,第二集装箱将于8月底启运,要求外商将信用证装改期改为8月20日。外商应A公司要求于6月5日将装期改为7月18日。
由于工厂方面的原因,A公司未能在7月底装船,外商又将装期延至9月15日,但A公司未能在9月15日发货。直到10月11日A公司才将一个集装箱的货物装船启运。发货前,A公司电告外商:货已备齐,请外商再度修改装期。外商明确回复表示不愿再修改信用证,但保证货到港后,将会赎单提货。
货物启运后,A公司按CFR的条款规定,于10月12日将发货情况电告外商,以便外商投保。不料,外商知悉已装运后,便像A公司提出降价的要求,遭到A公司的拒绝。货到港一个月后,外商根本不赎单提货。A公司于是打算将这批货转卖给当地的其他外商。但事后才知巴国的海关规定:只有信用证指明的进口商才有权接收进口货物。因此A公司慌忙委托中行从开证行索回全套单据。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这期间又恰逢年终和我国的春节,一直拖到次年,眼看着货物滞港近半年,各种费用已相当大,如再不处理,将会被当地海关拍卖处理。若将此批货物运回,将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海运费、滞港费、港口费、拖舶费及其他杂费,共计达1万美金,而且货物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一直敞在露天,包装破损不少,因此还需支付一定的包装修理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A公司再与原外商联系表示同意降价出售,但要求外商先电付70%的货款,又遭遇外商拒绝。最后,A公司只好运回这批货物,损失惨重。

先是签合同马马虎虎,不规定交期;后是货源准备不充分,连续三次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发货;再后又轻信口头承诺,轻易把货发出;最后六神无主,又找到被其两次拒绝的买家言欢。这样的出口商不损失惨重才怪!

你这个东西是想问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