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未具体规定供货时间和数量的合同视为借款合同?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57:13
濠景公司与万佳公司订立一份合约(优先供货合同),合约约定,万佳公司支付濠景公司5000万RMB,濠景公司保证优先供货给万佳公司,并且按照正常价的9.5折供货。合约并无约定具体的供货时间和数量。
主管濠景公司的税务人员认为:该笔交易实质构成变相的借款合同。5%的优惠实质为变相的利息,所以,应对5%征收增值税。

请你谈谈你对税务人员看法的意见,并综合你的意见,能否提出对濠景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

1.豪景的税务人员的意见是正确的.
2.该供货合同没有注明成交时间和数量,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只是不同于企业与银行间的借款而已.
3.至于5%的折扣是否按照此数目进行征收,值得商榷.

你这个案例和我们公司之前的一单业务很相象,税务机关当时也想认定我们是借款,不过主要是经过与当地税局进行"艰苦卓绝"的沟通之后,呵呵,结果是让我们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