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我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39:17
情况介绍:
我是某县事业单位(全额供给)的法人代表,我县检察机关对我和单位的其他三人向法院起诉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6年左右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精神,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积极开展三产创收来弥补职工收入偏低,提高工作热情的现状。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共计约810万元,其中政府职能规定开展的收入约35万元,通过开展非政府职能的三产收入770多万元,三产创收比例达95%。
收入除每年留下30几万外(主要用于职工奖金、福利),都以预算外的形式上交县财政。
除财政供给人员外,有在编自收自支人员5人,先后自聘21名人员,共计26人由单位在小金库中支付奖金、福利和手术加班费。
我不认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对“国有资产”的理解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对“国有资产”作了明确定义,即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财产。 而我单位是在负债130万元基础上利用职工集资建设大楼和购买设备的,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按照规定交纳预算外收入后,不属于应当上缴国家的国有资产,单位有权作出分配,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二、 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定性
在资金的发放上、发放频率上和发放项目上都不是故意追求私分国有资产,主观上没有私分的目的和故意犯罪。
三、虽然单位是全额事业,但还有一半人员26人要单位自己解决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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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结合具体证据来辩护,刑法在适用时有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的意图,这些你不是专业人员无法掌握,可委托律师辩护。按你所讲,应该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