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帮个忙啊!(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1:05:20
1990年6月王甲(男)与李乙(女)登记结婚。1994年生女儿王丙。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王丙由李乙抚养,王甲每月付给抚养费500元。2001年,王甲与某女赵A结婚,赵A与其前夫的儿子钱B也与王甲夫妇一起生活。2002年8月李乙再婚,王丙同母亲和继父张丁共同生活,并改名张丙。2002年10月11日王甲因车祸死亡。在处理王甲的遗产继承时,王甲的父母拒绝了李乙提出的代张丙继承王甲遗产的要求,理由是,丙已改姓张,无权再继承王家的遗产。
问题:
1.李乙再婚后,王丙改从继父姓,她同王甲的父女关系是否消灭?
2.张丙是否有权继承王甲的遗产?
3.本案中的继承是属于哪种类型的继承?
4.本案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1.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所以即使王丙改从继父姓,她同王甲的父女关系也不消灭。
2.张丙是王甲的女儿,是王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甲的遗产。
3.本案中由于没有遗嘱,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4.王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赵A、其继子钱B、其父母以及其亲生女儿张丙。

这个答案是复制的,说得特别好。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王丙从继父姓后,她与王甲的父女关系未消灭;
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中的有关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张丙属王甲的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王甲的遗产;
三、因王甲生前未立遗嘱,本案中的继承属法定继承;
四、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甲的本配偶赵A、王甲的父母、王甲的继子钱B、王丙;

1 没有消灭。父子关系是因血液而产生的,不会因为改名字就消灭了。
2 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法定继承人之人,所以她有权要求继承。
3 法定继承。
4 赵A、钱B、王丙、王甲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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