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 第38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44:18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院规约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解决各项国际事端时的国际法适用问题。
2内容:
即,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3意义
该38条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律渊源,成为司法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为: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拓展资料: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国际法院依照《规约》及其本身的《规则》运作。《规约》是《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于1946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