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国际法院是干什么用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00:5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根据其规约行使职能,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绝的当然当事国。根据《宪章》第94条,“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第95条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根据第96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绝规定,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法院以法官15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法官任期9年,并可以连选连任,法官任期的分配应使得可能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只有国家才能作为提交法院案件的当事国。法院受理其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法院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除现行条绝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全理事会定之,但无论如何,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法院处于不平等地位。

许多联合国人权文件都载有一些条款,规定缔约国有关该文件的解释,适用或履行的任何争端可根据该争端任何一方的请求提交国际法院。这些文件有 1948年12月9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9条),1949年12月2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22条), 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8条)。1952年12月16日《国际更正权公约》(第5条)。1952年12月20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经1953年10月23日议定书修正的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条约》(第8条)。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条约》(第34条)。1956年9月7日《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第10条)。1957年1月29日《已婚妇女国籍公约》(第10条)。教科文组织1960年12月14日《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8条)。1961年8月30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