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真题探讨 刑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30:18
06年司考真题
1、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是,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乙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认为错误,甲乙行为因尚未而属于犯罪预备)
疑问:在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准备凶器和绳索”明显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然而对于“着手”应认定为何时?难道甲乙二人拦住出租车后一起与司机同去郊区不应视为已经着手实施的必要组成步骤吗?如果只是拿着绳索和凶器在出租车下看着出租车驶往就可以抢劫了吗?
因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给出答案无疑是错误的。
请发表高见。

2、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已为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祝酒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答案认为错误)
疑问:一、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
二、《刑法》243条“情节严重”怎样理解?是以“被诬告人因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为情节严重,还是以“诬告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如某某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为情节严重?
三、对上述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个人意见:
1、抢劫罪的着手实施的标志是使用暴力或威胁的开始,本案甲乙拦截出租车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或威胁,所以认定为尚未实施,因此仍属于犯罪预备

2、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因为该罪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因此无论对方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均不影响既遂。
另外:司法考试中的案例简短突出在于考察某一知识点,而不是细节非常详细的案情,所以这里的考查点是既遂和未遂的问题,而不是考察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题干中一般会有明显的词语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