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06真题探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00:24
06年司考真题
1、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是,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乙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答案认为错误,甲乙行为因尚未而属于犯罪预备)
疑问:在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准备凶器和绳索”明显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然而对于“着手”应认定为何时?难道甲乙二人拦住出租车后一起与司机同去郊区不应视为已经着手实施的必要组成步骤吗?如果只是拿着绳索和凶器在出租车下看着出租车驶往就可以抢劫了吗?
因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给出答案无疑是错误的。
请发表高见。

2、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已为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祝酒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未遂。(答案认为错误)
疑问:一、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结果犯?情节犯?
二、《刑法》243条“情节严重”怎样理解?是以“被诬告人因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为情节严重,还是以“诬告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如某某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为情节严重?
三、对上述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1,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case中只是说谎称到郊区,对司机没有进行任何胁迫行为,准备了工具从犯罪意图上讲是想到了郊区实施抢劫,因此我也认为不能叫未遂
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点就是实施着手,本案应为预备
2,不是很确定.可以讨论讨论.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本质在于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加以告发;
从法条上理解应该是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