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8:21:42
最好能说清楚些..谢谢了..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
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一,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合同存在,根据合同就可以直接产生物权设立和移转的后果。换句话说,没有登记,当事人之间移转物权的效力仍然发生,只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消灭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说应以登记作为房产权利转移合同生效的要件。

就物权变动行为而言,仅有立法的合同关系还不够,还必须在合同关系之外进行物权的登记或物权的交付。它对保障交易的安全极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