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权 算是宪法还是民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52:00
去年暑假,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班主任苏某反映。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苏某发现王雪和班里一个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其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6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的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这场“风波”给原本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阴影——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邱女士被迫递交了辞职报告,家里的老人也住进了医院。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举,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故意在刁难他们,间接地剥夺了女儿的受教育权利。去年8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法院认为,班主任苏某在对王某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其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向王某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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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无论我国的宪法还是民法都有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保护的条款。因为这是民事侵权行为,直接引用民法有关的条文更合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班主任非法搜查学生书包侵犯了人格尊严,而其他则造成了精神损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尊严和侵权行为的条款进行诉讼,同时可以要求学校对班主任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学校和老师对学生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

这就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无论我国的宪法还是民法都有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提供保护的条款。因为这是民事侵权行为,直接引用民法有关的条文更合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尊严,受教育权
侵犯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