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3:55:27
各位老大,本题是问原告所在地,在实践中可能双方为了争夺管辖地而正当原告,最终还是管辖不明。这是我现实中遇到的问题,没有理想答案,还请见谅。
基本合法 有例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要双方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从约定.
只要双方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的.也是应该遵从的.
但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殊管辖,比如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不能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