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下列哪一仲裁委员会受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45:22
A.职工临时居住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B.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C.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D.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