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合同法违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46:08
甲县A公司在乙县同乙县B公司签订了—份由B公司向A公司按约定价格在一周内分批给A公司供应价值100万元的某种产品。合同成立后不久,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暴病死亡,且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新任法定代表人唐××以该供货合同为李××所签订为由,拒绝继续供货,因而发生争讼。

问:(1)A公司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2)新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合同非自己亲手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继续供货的责任?为什么?

(1)A公司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的地点。

本案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交付地点,因此只能以被告住所地B公司所在的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违约诉讼。

(2)新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合同非自己亲手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继续供货的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当事人均为法人,而非法人代表。作为法人的公司主体签订的合同,不以公司内部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的更替而改变合同的主体性质。因此,新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合同非自己亲手签订为由而拒绝承担继续供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