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案例分析 要具体解答 谢谢各位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07:55
王军是某中学初二学生,14岁,父母离异,随母亲张红生活,其父王文每月支付抚养费,他也经常去父亲那里玩,父子关系融洽。一天下午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王军看到某商店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每10元一张,最高奖为29寸电视机一台,价值4200元。他买了一个10元的计算器,领得一张奖券,抽奖结果公布,王军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母子俩人去商店领回奖品。王文得知王军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张红,说王军未成年,无能力领取奖品,奖品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得一半奖品,二人发生争执。王军一气之下,将电视机以3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商店,并将该款存入银行。张红王文听说后急了,立刻拉着王军到商店,说王军卖电视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要求退还电视机。店员说银货已经两清,不同意退还电视机。问:1本案王军领取奖品的行为是否有效?王文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张红反驳王文无权分取奖品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王军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她父母是否有权要求退还?为什么?

首先,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部分精神病人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1,本案王军领取奖品的行为是否有效?王文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首先,王军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中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本案中王军领取奖品的行为没有附带其他义务,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有效。

王文得知王军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张红,说王军未成年,无能力领取奖品,奖品应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所有。王文的上述说法是错误的,监护人只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不属于监护人。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监护人的财产。

2,张红反驳王文无权分取奖品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只看见“二人发生争执。”并没有看见所谓的“张红反驳王文无权分取奖品的理由”,这个题目似乎漏了一句交代。

3,王军卖电视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她父母是否有权要求退还?为什么?

答:王军卖电视机的行为显然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如果,其监护人追认,即为有效,如果其监护人不予认可,则为无效。王军的父母不予认可,因此,王军卖电视的行为无效。

王军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还电视机,因为,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未被追认之后,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可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过错损害赔偿,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是无效合同后果的处理方法。

因此,王军的父母有权要求退还电视机。

1、单方受益行为不受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