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发证为何将林地所有权全部填写为村集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59:53
在现阶段的林权换发证工作中,都是以村集体才是法人单位为由将林地所有权一项全部填写为村集体所有,而“四固定”和“林业三定”时期所确定的林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属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只有很少一部分的林地。这与现行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相抵触,请问现阶段所发林权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是具体经办人员搞错了,而是县市级发证机关根据上一级的要求将原本属于村民小组的林地全部登记给村集体所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2、同时根据第八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林权土地除了被国家征收为国有外,所有权通常属于村集体,因此通常情况,林地所有权会写村集体的。

现阶段发的林权证当然有效了。
凡是国家机关颁发的,一般都是有效的。

现在农村的林地应该都是分到小组了,登记的时候也应该是登记的小组的。
如果原来是属于小组的,现在登记成了村里的,要么是登记机关搞错了,要么是村里搞鬼了。不管如何,原来的小组都可以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错误登记,重新登记。如果登记机关不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