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在诉讼程序上错误何在?请说明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1:11:18
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发生纠纷,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开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当事人起草的合同,开发公司始终未签字盖章使之生效,因此,关于应当给付多少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给了建筑公司多少材料,双方说法不一,争执激烈,案情比较复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30万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将案件交给一个比较有经验的法官独任审理.该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很快审理完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关键词:“二审”“案件比较复杂”“独任”“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提示:因为已知条件中,楼主没有说明一审的具体认定,所以请参考: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