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56:54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
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
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
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
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
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
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
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
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设:如果在诉讼期间,王
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
所有权该归谁?李某有什么办法去防范呢?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

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所谓的“防范方法”,如果担心房屋受到转让或者损毁,诉前和诉中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在交纳与房产价值相适应的担保后,法院可以对该房产查封,避免无谓的物权变动

根据最后的设:
该房子的所有权归袁某
除非能证明袁某为恶意......

根据设以前:
李某为了防止房子在离婚期间被转移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可诉前保全也可诉中保全,诉前保全要提供担保。

不过就该案来看,只要能证明只是以王某的名字来办理的,实际付款是夫妻的话,诉讼可以确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的,到时候可以根据判决来就房产证进行变更。

如果已经转移所有权给袁某了,只可以要求王某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