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车祸的赔偿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31:46
我阿姨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的车祸,情况是这样:

我阿姨在早上上班的途中,在副车道行驶,开的是摩托车.在快到达单位的途中,需要转弯,于是打起方向灯,在还没有完全转向的时候被后面驶上来的摩托车撞倒,对方由于是车速过快,并未戴安全帽,所以受伤严重,并未能脱离危险期.我阿姨当时戴了安全帽,伤势不重.由于对方是占据主车道,加上我阿姨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证,所以现在虽然还没有正式的判决书下来,但是责任可能不能避免.

我想要咨询的是:
1.由于我阿姨是在上班途中出的事故,现在她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是否可以由单位报销?
2.由于对方伤势严重,并未能录笔录.加之周围群众只能确认他车速过快而未能说明当时我阿姨是否已经转弯,所以责任判定迟迟未下,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由第三方的证词来证明当时情况?
3.假如对方死亡或是重伤未能恢复,我阿姨是否会成为过失方?
4.如果赔偿的话,对方的已经成年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家人,是否在赔偿金的范围内?
5.假如要赔偿对方的话,由于买了保险,赔偿金是只由我阿姨承担,我阿姨和保险公司承担、还是可以由我阿姨、保险公司、我阿姨单位一起承担?
6.如果对方是超速行驶的话,责任是否由双方一起承担?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可以有权单位支付医药费及工资。
  2、这要看其他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事情的真实情况。
  3、过错在事故发生是已经确定,不会因为后果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4、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家属不属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范围。
  5、这要看所保的险种,交强险是有限额的,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应由肇事者承担。你阿姨的单位是没有义务赔偿员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的损害(除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外)。
  6、如果对方超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还是要看交警部门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