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调查员工家庭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7:31:49
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我认为不合法,请合位帮忙!!
谢了!!

当然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由此可见,隐私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名誉权的一项内容,受法律保护。

员工本人的身体健康是否适于工作、个人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等因素,与公司是否录用以及如何安排员工岗位有一定关系,公司有知晓的必要。

但公司员工的家庭情况,完全属于员工个人的事情,与公司工作无关,也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完全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是否向他人及公众透露,应该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意愿,该权利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多达二百二十四条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完全涵盖了所有的部门法律,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程序法及相关法规和条例中、甚至是最具强制力的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领域,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明确作出了保护性规定。国家执法部门尚且尊重个人隐私,何况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公司呢??

  1、公司没有调查权,在我国调查权是由法律直接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进行调查;  
  2、公司对知道的员工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从下面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侵害隐私权不仅仅是知悉一个行为,还要求有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的行为.  
  3、应该正确认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正确对待公司的调查范围.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
  2,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