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办外企1年内出口不能退税弥补损失的讨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49:28
我公司是沈阳的外资生产型企业,产品主要出口。现在想在营口再开一家工厂,但是新办企业1年内是不能享受免抵退税的,只能免抵。而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所以我想把营口大部分的进销业务名义上转到沈阳,进项税发票名头开沈阳的。这样新办企业的应退税款就转移到老公司了。
不过,这种行为属于出口骗税了吧,罪名挺大的,心惊胆战啊。各位朋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或者照我的办法是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先谢谢了。
楼下的第二个办法不可行。因为会造成营口有销项税,抵消了沈阳的退税。
看来只有让营口收加工费了.

可以这样操作.但是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双方做一个委托加工协议,其中一定要表明"材料由沈阳提供,营口不代垫材料费,同时营口只收取加工费"

2.营口的产品必须是沈阳自己本身也生产的产品.如果沈阳本身不生产这种产品,而向营口买了以后再直接出口,那就不行了,是违反政策的.

只要满足这两条,就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不是骗税.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将产品的最后工序放到沈阳来加工,营口实际就是卖半成品给沈阳,这样沈阳出口时就变成了出口自产产品,完全可以出口退税.

个人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