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社保发放条例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5:22:12
为了方便公司财务工作的开展,以及社保发放的准确性,现规定如下:
1、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试用期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从合同生效日,财务室凭个人社保单据,每月发放工资时报销参保人员当月相关标准社保费用。
2、试用期限满后未签订合同在公司就职的员工。公司给予特殊考虑,在其工作期满一年后,财务室凭参保人员当年社保单据一次性报销相关标准社保费用(如2007年6月1—2008年6月1)。工作未满一年离职者或者除名者,视同自动放弃。
3、无社保单据的人员,公司不予报销。
4、公司所有参保人员金额标准按国家最低标准的一半报销,现公司标准为90元,此金额将根据国家最新标准上浮或者调整。
非常感谢你的回答,请问这样的条例有触犯法律吗?

不合理,首先一经试用,就要签定劳动合同,同时缴纳各种保险.其次,单位应该为员工建立社保,承担企业在社保费用中的比例部分,缴费的基数也不是最低标准,要按实际工资额缴费,实际工资额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缴,高于300%的,按300%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