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老师要交的(具体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04:31
1、1992年5月,李某因为与妻子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1999年1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0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2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问: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1、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有效。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虽然宣告死亡期间的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2、李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其在家乡与赵某共有的财产有一半属于他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