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口头协议法律认可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11:41
我看上了一处房,在和房东商量后,于2007年2月22日大年初五,在一茶楼见面正式谈了房价达成一至后,我们约定上班后(当时各单位正在放年假)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当时有房东及他姐夫和我一同事在场。但一个过去了,房东说没有时间回来,想委托在太原的姐夫全权办理,当时我想人家有工作又在外地,所以我就同意,但时过三四个月后突外房东姐夫说房子他要用不能卖了,我随后给房东打电话,他说房子是他欠他姐夫的钱所以留给他姐夫了,有什么事让我直接和他说,我非常气愤,怎么说出的话就可。。。。。我请各位高人帮忙看法律保护这样的口关协议吗?我该怎么办。

从你的表述上看,你的口头协议有效,只要能证明你们间有过的口头协议。但房东把房子另外卖给别人,如果房子已经过户了,那你只好让房东赔偿你准备买房子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没过户,你就可以要求房东把房子卖给你。同时你说房东的姐夫是证明人,房子又卖给了房东的姐夫,也就是说,房东的姐夫知道你和房东之间的口头协议,所以你可以认为房东和其姐夫恶意串通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主张房东和其姐夫的房屋买卖协议可以撤销。但大前提是你要证明你和房东之间有口头协议。
至于房东说欠其姐夫的钱才把房子卖给他,这个理由不成立,完全可以通过房子卖给你,然后用你买房子的钱还账。

口头协议法律不会认可的..必须要有书面协议..另找房吧..

口头协议法律是不给予承认的,你既然没多大损失就另外找别的房子吧,记住要醒目点了,不要单单是口头协议,要有书面协议哦。不然到时人家又不承认了,那你可就真是倒霉到家了。

肯定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一定要签定合同且要对房屋进行过户登记的
这才算一个完整的买卖程序
仅口头协议没有效力
房屋不同于一般的货物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