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监护人的身份怎么确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37:23
我今年39岁,尚未婚,男;可能会不久成自己的家。目前在国外做博士课题。我不久前给父母在我姐的帮助下买了一套楼房,父母76、7岁了,不过身体还蛮不错。我的大侄女才比我小三岁,结了两次婚,现在身边有三个女孩,家里比较困难,孩子上学也很不方便。我大哥两个月前因癌症病逝,我想帮一下这个在偏僻农村的大侄女,我认为最好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把孩子上学的问题解决了。我哥和我姐的孩子总共24个,其它的虽然还差不多,但是我太偏重哪一个的话,就会伤了其它亲情的,所以我想直接把我大侄女的一个孩子过户到我的名下,跟我姓,就好像是我的孩子一样,这样更名正言顺,我负责她的培养教育。我父母是农村的,我因为还没有结婚,所以户口本上就我一个人。我不知道我这种想法大家能理解吗?!具体怎么办呀,现在她的大女儿已经13岁,才上六年级,是和前夫所生;二女儿大约9岁,上三年级,都是乡下的那种耽误孩子的烂学校,现在最小的女儿可能7岁,也该上学了。我非常反感生的多,这也是我迟迟不婚的一个原因,从我的父母身上,我不仅没有看到多子多福,反而有很多麻烦。
请大家能帮我解解惑,目前我想把最小的这个孩子由我负责,让和我的父母住一起在县城里条件好的学校里读书,我大侄女没有念过书,虽然这是我大哥的失误,但是我自己当然也觉得很遗憾,她如果能上了学,我想很可能会我强的多,有些事情真的好遗憾。

监护人的确立: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民法通则》节选: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
  1、辈分的问题:你收养你侄女的子女,是作为自己的子女还是孙子女?作为子女的话,由于你们的亲属关系,就会出现违背伦理的问题,一般而言对于违背伦理的是不予登记的(你需要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如果作为孙子女收养,收养法虽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但收养法规定的是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实践中民政部门是否准予登记也未可知(应当咨询给你办理登记民政部门)。
  2、关于收养的后果问题:虽然收养法对旁系血亲间的收养限制较少,但收养后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一旦你收养了该子女就意味着将来你在生育问题上会受到限制。
  其实,你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有时候又何必顾虑太多,做自己认为对的事,这就足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