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案例算不算是过失伤人?能怎么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3:24:39
因故和他人发生争斗,对方右后第三根肋骨线性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在临床上根本不用住院。公安初步认定是轻伤,我方已取保候审。双方现已和解。并且对方立下确认书不追究我方任何责任,放弃诉讼权,刑警队不撤案,要走法律程序。
他的伤势因两人扭打时摔在地上所致,并非故意击打所致。
请问:1、这算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
2、双发自行和解公安是否结案?还是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谢谢!急!!!

一、双方扭打,应该对扭打可能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有预见能力,因此属于故意伤害;

二、本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种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关于轻伤害应该属于公诉还是自诉案件的问题:
轻伤害是公诉案件,只有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害人自己又有证据证明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时,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轻伤害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被列入自诉案件,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不是本来就是自诉案件的。

1.故意伤害
2.这个是否是轻伤还是要重新商榷。
我认为不是轻伤,而是轻微伤。如果能重新鉴定作出是轻微伤的鉴定,就不构成刑事案件了。
3.刑警队走刑事诉讼程序是其合法的职责,至少目前是认定轻伤了嘛,构成刑事犯罪了。移交公诉是可以的。完全合法

现在就是看检察院在审查时是否可以重新鉴定,推翻以前的法医鉴定。这个需要你们自己做点工作了。

1,毫无疑问的,这属于故意伤害。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本案中,当事人完全可以预料到扭打中是可能导致摔倒等伤害后果,属于已经预料到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是斗殴双方典型的心理,否则就打不起来了),这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2,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是应该走完所有诉讼程序的,直至提起公诉,除非你一开始就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自己调解。如果本案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案件条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终止案件诉讼,而你所说的私下和解,根本不是法定的撤销案件的条件。你所说的双方协议当中的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根本不具有法定效力。当然,到批捕或起诉等诉讼环节以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3,顺便和楼上的两位探讨一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