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23:56
关于劳动法的案例..懂得请帮帮忙!谢谢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7-1-13 23:43
六、案例分析
1、工人和工厂签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工厂转厂,工人没有通过考核,厂方决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有些人表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有些人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厂方则坚持原决定。于是,这些人分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以下三个问题:
(1)某红旗工厂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为什么?
(3)上述劳动争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2、某与某制药厂有十年的劳动合同。制药厂为某学习花去大量钱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期间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人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约技术,使产品质量吓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好百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我想要这两题的正确答案..不知道有没人会做呢?
问题补充:拜托了..拜托了..不知道谁会哦??

1、(1)转产吧,不是转厂。转产是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应该安排转岗或经培训后重新上岗,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
(2)红旗工厂应就转产一事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协商一致的继续履行;不能一致的,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合格,才能解除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1)要求合理。《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申请仲裁,但要提供经济损失依据,还可以赔偿学习费用。支持制药厂,并由合资企业连带赔偿。

  案例:2007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8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