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7:08:36
陈先生在原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便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后陈先生发现原单位少缴半年的社保费,陈先生将劳动争议书送至原单位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陈先生申诉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最好能回答的详细点)
请用自己的话回答,法条或书中的内容最好不要太多,越详细越好

可以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小李既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必须缴纳,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至于补充社会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建立的。补充保险是自愿的,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是否建立,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补充保险并不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纳、使用、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单位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