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6:27:28
上海市04年出台了上海工伤保险条例,有2个问题。
1、这个条例的工伤主体是仅限于上海户口的劳工还是哪里的劳工都可以;
2、第39条 第二款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是不是说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误工、精神损害等等赔偿后,劳动合同到期了 还要一次性给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呢?在线等 专家详细解答 请详细
我公司有一位员工,06年11月时在工作时从树上摔下来,肋骨及腿部骨折,经鉴定伤残9级,07年3月该员工痊愈。目前我公司已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赔偿了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交通费等一共2万多元,07年4月与该员工的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但从关怀员工角度考虑仍然给了他5月和6月的工资。目前该员工日常生活没有问题。现在该员工称他因治疗导致头晕,需要回家休养,要求公司给赔偿。而且每天带上妻、子来公司哭诉。
请问各位专家,如果他起诉我公司,我方胜诉几率如何。请各位详细解答。
我有1000分就为这个问题了。
问题补充:现在问题的焦点是合同结束后 员工是否能主张合同结束无效|?
此外,他如果真的有后遗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们公司在上海。请专家们把法律条文列出 谢谢咯

四月后没有上班了。

每天上百度知道法律区,都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深感无奈,但又必须给劳动者(包括我自己)一些法律上的帮助,希望好人一生平安.

现对以上问题分析如下:
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固名思义,以上海作为城市开头,当然是仅限于上海市的劳动者.当然也不是指上海户口,而是指劳动关系发生于上海的劳动者.不分是哪里户口的劳动者.

2.是的.除了赔付医疗费用等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均还需给付工伤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充部份:
假如你们公司已经赔偿了全部医疗费,伤残赔偿,交通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以后.这一块你们公司做的是比较好.但是就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已经很明显了,九级伤残的,赔偿十个月的平均工资,显然在这一点上你们公司做的是不够.虽然这标准放在全国各地都有点显高,但是毕竟你们是上海,保护性更高一点.
如果这名员工来起诉你们公司这一部份的款项时,是可以得到胜诉的.

问题补充:合同结束后,员工能否能主张合同结束无效?
这个当然不行.合同期限已经结束,不是员工主张无效,用人单位主张无效便可以的.除非是这名员工在孕期或仍在工伤治疗期间.那么合同便无法自己结束.

如果有后遗症,公司已经赔偿法律规定的款项后,对该员工已经不用再承担责任了.当然了,如果他的病情全是因此次工伤再次引起日后的症状,那么应该由相关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医院出示证明.这样公司仍有可能继续承担责任.

最后祝好运.有什么问题直接发消息给我.

1、这个条例的工伤主体是仅限于上海户口的劳工还是哪里的劳工都可以;
答:出现工伤不管人是哪里的,都适用行为地的规定的。

2、第39条 第二款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是不是说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误工、精神损害等等赔偿后,劳动合同到期了 还要一次性给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