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双重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31:00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劳动部有人说该条例实际上承认工伤受害者享有获得工伤与民事双重赔偿的权利。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实际上承认工伤受害者享有获得工伤与民事双重赔偿的权利。

  今天的工人日报报道说,《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于2003年12月2日召开了“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旨在配合该条例的施行。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法专家就工伤保险的原则,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工伤认定中的难点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作为一部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立法,该法律在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等方面有很大的创新.
  与先前适用的工伤保险法规相较,《条例》拓展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表现为用工主体和劳动力主体两方面的双重扩张性。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与用人单位存在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用工期限,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期限等等,在所不问。
  同时,工伤认定的标准和工伤鉴定适用程序也得到进一步明确。在工伤认定标准方面,依据工伤的具体构成要件,《条例》明确规定了7种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种情形应视为工伤,也将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等行为排除不予认定为工伤。在工伤鉴定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引入医疗卫生专家参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制度,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这对确保工伤鉴定的权威和中立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为工伤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