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合同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31:26
陈红与李香系多年好友,1999年12月,陈红因出国学习一年,遂将其一居室委托李香照管,陈红出国后,李香见其一居室空闲可惜,便将此房租给不知情的刘力,月租1200,租期一年,刘力租用两年月后征得李香同意,对此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2500元,但双方未对此费用承担协商,一年后,陈红学成归国,发现此情况,便令刘力搬出,但刘力拒绝,无奈 ,陈红诉至法院.
假设陈红对此租房予给追认,则产生下列后果( )
A李香和刘力的租房合同自始有效
B李香和刘力的租房合同自陈红追认时生效
C刘力有权居住此房屋一年
D刘力有权请求李香支付维修费2500元
答案是ACD,我对AC无疑问,但C??为何不是请求房屋所有人陈红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问,在陈红拒绝刘力租房的情况下(A)
A陈红基于所有权可以要求刘力搬出
B陈红不能请求刘力搬出,因为刘力是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何B不对

D,根据合同的相对力,租赁合同的双方是李香和刘力。

第二问,B,李香是无权处分,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法理是债权不能对抗物权,刘力搬出后可以要求李香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