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过来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52:39
一个大学生联合会A,下设一个会长,三个副会长,若干干事及干事负责人。该联合
会与另外一联合会B合作,签下合同,大意是A租用某场地,且被授权使用B商
标,现由于经营不善,A对B商标信誉造成一定程度损失,B是否有权责成A
对次损失负全部责任,并对B进行经济赔偿,若有在A联合会内责任又该怎样说,
是会长一人承担,还是该联合会作为一个法人来承担? 有没有办法使会长的责任降到最小。
附加条件:合同并非由会长亲自签定。联合会为盈利性机构,有投资者。
可能还有其他必须的条件,没列出来,要是需要的话,尽管问,多谢了。
本人在此向不辞劳苦,不嫌枯燥看完这短乱七八糟文字的人致谢,并向那些留下宝贵意见的热心者表示特别感谢。

首先我不明你们这个大学联合会的性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知道你们是否领取法人营业执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被授权使用商标事宜,AB之间应该授权使用协议,其中应该对一些不可遇见性的事项给于约定,再者怎么衡量的商标名誉的损失?谁给衡量的?即使有这方面的约定说损害了名誉,主席是否有主管恶意,或重大过失?

假如象你所说的那样,若是法人的话,有责任的话也应该由法人单位来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1、A造成商标信誉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损失赔偿。
2、A承担责任后是否要求有过错的人员赔偿,属于内部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