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定时间和鉴定时间不一致就是无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35:37
我的劳动合同的签定时间和鉴定时间不是一致的.孩子上学需要我的劳动合同.学校说不一致是不对的.可我签了多年的劳动合同了,鉴定时间总比签定时间晚好长时间的(没有超过有效期)不知道这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合同?

你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鉴证时间,以及谁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部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以下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鉴定在劳动法规上叫做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通过鉴证的即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局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局的“鉴证专用章”,并注明鉴证时间。

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到劳动局作劳动合同鉴证,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与鉴证时间不一致。只要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的,都是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学校无权认为你的劳动合同无效;你申辩自己的劳动合同有效也没有权威性。

孩子上学,事关重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局。建议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请求他们在你的劳动合同上签署“本合同有效”的意见,加盖公章,注明时间。这样你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时就有权威性的依据了。

有效,劳动合同不以鉴定为生效要件(当事人约定的除外),即使没有鉴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