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58:34
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职工个人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写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如我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乙方(员工个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缴纳教育培训费壹仟元正,在甲方(单位)工作满五年后全部返还给职工,如五年之内乙方不经工厂同意自行离厂,养老失业保险全额由乙方自行缴纳.
没有写明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请问劳动合同中出现这样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合法吗??该违约责任有效吗??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
现在我的劳动合同期还没有到五年,但我已自动离开单位2个月了,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这样的违约责任??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该规定,你擅自离职是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除非你是依据劳动法合法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请参考劳动法32条)。至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该给你的赔偿,在劳动部的同一文件及其他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没约定,你仍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你的单位赔偿你。

  按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约定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金的约定,由于劳动合同法已经进行限制适用,如果对不可适用违约金的事项约定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