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果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02:52
我是07年的应届毕业生,于07年8月份同深圳一企业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于07年9月将我的户口接受至深圳。我现在想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当时合同里有约定未满约定时间需缴纳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薪资,没有约定有试用期。而我却有所谓半年的学习期,在这半年里,我没用正式员工的福利。
现在转正了,我感觉待遇实在不行,想要辞职,我需要缴纳违约金吗?新劳动法是08.01.01执行的,我的合同是07年签订的,应该怎么执行呢?
先感谢提供帮助的好心的专家们了,小弟拜谢!
没有约定试用期,三实际有六个月的学习期,此期间我没有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这个是不是公司违约??

1.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那么你于07年8月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也就是你的劳动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有效的。

2.当然,如果你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但是要支付违约金。

3.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有试用期,那么视为你没有试用期;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资及福利待遇,那么你应当和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同工同酬。

问题补充:没有约定试用期,三实际有六个月的学习期,此期间我没有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这个是不是公司违约??

当然算违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按照程序,你在提交辞职报告的这三十天必须去上班;
2、由于你提出解除合同,故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能有约定,也可能没有约定。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无约定的,则按劳动部门的规定赔一个月的工资);
3、在前面两条都做到的前提下,单位应该不设置任何障碍。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是特殊单位、特殊部门。若单位设置障碍,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正规的企业都在新〈〈劳动法〉〉颁布后就重新签了合同,看来你们的企业老的实在是不行了,就凭这些问题你就不会承担责任。但是我认为这里面肯定还会有一些个人和人情的态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你的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等适用劳动合同法。
2、你只需提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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