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学院法老周捷,你在《请懂法律的高人帮帮我。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37:53
你说:“但是,根据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现在仍然有效),夫妻结婚后4年贵重财产(指动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8年后房产(指不动产)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本人没有找到你所说的1993年11月3日现在仍然有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01-05-10发布的法发[2001]9号
2001-05-10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三、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
应怎样解释?谢谢。

二楼正确。这个司法解释并未废止,但其中的部分内容与新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相矛盾,根据“2001-05-10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三”已经不能再适用了.周捷引用的条款就是已经与新法相矛盾,而不能再适用的一个条款.所以他的结论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 1993-11-03 生效日期 1993-1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