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15:40
我公司和甲公司签了租赁合同,甲公司给我们安装节电系统,双方按节约的电费7:3分成,我们给甲方7作为租赁费,从安装日起1季度付一次。租赁时间共30个月,期满该系统归我们公司所有。现在要入帐的话,我不知道该怎么入才最合理。理论上是按照帐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孰底做为入帐价值,但是我公司的这项业务,想对应的单据没有帐面价值,而最底租赁付款额也是随节约的电费而变动的,无发确定。
请问,这种情况下,该租赁固定资产应该怎么入帐??请指教分录,及想应金额!6月30日关帐,急!谢谢!!!!
顺便在强问下熟悉用友U8的朋友,如果想在用友里按照增加方式查询固定资产应该怎么查询?比如我们设置的增方式其中有“融资租入”,现在要查询有多少这样的固定资产,应该怎么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逐年增加,而过去关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未能真正反映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租赁》颁布后,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一系列规范。现将执行准则前后的不同作法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作一简述。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虽然没有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拥有了与该项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并对租赁资产拥有长期的控制权。这种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是符合资产定义的,因此,承租人应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资本化,视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

承租人在进行融资租赁资产核算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认问题,以及租赁期间融资费用的处理问题。按照我国过去的制度规定: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承租人应付的租赁费由租赁设备价款、租赁手续费和利息(后两项合称为融资费用)三项组成,应付的租赁费按未来支付的总金额确认,并作为长期负债来反映。这种处理方法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但未能真实反映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因为按照上述处理方法,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按照租赁开始日取得资产的成本确定,而应付租赁费是承租人未来应支付的总金额,两者的计算时点不一致,其差额如何处理,原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难以按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入帐,更多的是用未来应支付的租赁兼总额作为租赁资产的入帐基础,即将融资费用也作为租赁资产的成本予以确认。这样就导致了资产计价的虚增、租赁资产折旧费用的多计,扭曲了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外,租赁资产按未来应付的租赁兼总额确认入帐,也违背了我国关于利息资本化的规定。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只有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现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与其相关的借款利息才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融资租赁资产的计价却是将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都计入租赁资产的价值中。因此,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就改变了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计价方法,规定:“在租赁开始回,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