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对价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43:05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为28,757,5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6月29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材”)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共同向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其中:
中国建材向流通股股东安排45,630,000股股份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股对价股份。
中国建材集团向流通股股东安排87,381,450元现金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83元现金对价。
综合以上对价安排,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实际获付2 股股份和3.83元现金。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日期及实施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以2006年6月28日为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6月29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中国建材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中国建材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目前,中国建材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零,持股数量无变动。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 年6月29日;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