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我这道刑法题吧,谢谢大家哦,我有急用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4:49:27
甲因A罪于1999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于1999年12月30日生效,2000年一月10日交付执行,此前,甲被羁押3个月,甲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未获减刑、假释,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希望大家帮我一下啊, 我有急用呢,明天就要交啦~!谢谢大家哦

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一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住行执行期间。

其刑期起止日期为2000年1月10日起至2000年10月9日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200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为2001年10月9日止。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从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该是从2000年10月11日起计算一年。最好还是自己看看刑事诉讼法,这样印象更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