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不该得到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8:07:05
你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法律的问题,我前几天住在一个宾馆,晚上的时候被小偷偷了价值一万多的东西,但宾馆的墙壁上写着"贵重物品交到总台,否则丢失不负责任",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宾馆就没有责任了呢他们是不是应该对我赔偿谢谢!

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对经营者自身提供服务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具体体现为:

  第一,提供和经营规模及收费相适应的预防第三人侵害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二,对有可能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服务场所配备与其规模相当的适合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防御来自第三人的侵害;

  第三,对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的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劝告;

  第四,因第三人侵害而使受害人遇险,经营者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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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单方声明“贵重物品交到总台,否则丢失不负责任”属于自我降低财产注意义务的格式条款,而法定强制性的注意义务是不能约定排除的,因此,该声明属于无效声明。

  住客丢失贵重财务不管是否交到总台,宾馆均应当赔偿。

  但是,由于涉及刑事犯罪(盗窃罪)存在先刑后民的问题,你在报案后,先要等待公安机关破案,看是否能抓到盗窃犯,因为,直接侵权人是盗窃人而不是宾馆。

  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指,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待刑事案件侦查结束后,法院再审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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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刑后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